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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酷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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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D @ 2005-09-29 04:11

97年之前的刑法有“流氓罪”,因此男J女,男J男,女J男,通通可入罪,最高可判死刑。

97年修订的刑法把流氓罪加以细化,分出了好几个名目,“猥亵妇女儿童罪”“寻衅滋事罪”等等,量刑不一。不过,对于男同志的保护就明显缺乏了。因为,QJ罪非常明显的,规定是男对女,因此97年后男对男,女对男QJ不构成QJ罪!男同志失去了法律保护!

某意大利法学家(意大利刑法规定男J女,男J男,女J男都可以QJ罪论处)惊叫:你们怎么不保护男性的权益啊?!
偶们老师擦汗:这个,传统的来讲,譬如女J男的情况,男的,不吃亏…………

。。。。。。。。。。。。。。。。

因此,一名打工的15岁男学生被男老板QJ了,一个男学生被一中年妇女胁迫QJ了,加害人被抓,但却还是无罪释放————因为刑法里没有定罪条文!法无明文规定不是罪!

多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啊,多无辜的受害者啊————偶们刑法老师振臂一呼,没关系,还是有办法入罪的,看你如何解释刑法!

————刑法学又名解释刑法学~(嘿嘿,老师别有深意地一笑)好的法官,就懂得如何根据现有法律条文,确定被告是罪非罪,此罪彼罪~~~

真的是他说的,虽然不是原话……我没伪造~~

综合案例分析:

某甲看见前面某乙长发飘渺,婀娜多姿,香气扑鼻,心生邪念,扑过去就要逞狼虎之力行猪狗之事,暴力逞凶之后发现这人————是男的。

A,放弃QJ。但是某甲行为也已经构成QJ未遂之罪。因为即使他最后没有作为,但是他心里仍然存在对妇女的主观恶意。如果不惩治,就有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潜在危险性。于是,以QJ未遂论处。

B,继续QJ。QJ行为成立。被害人起诉,法官处于无罪可判,即将无罪释放原告之时…………

一,可以“伤害罪”论处,8CJ的人都知道,男QJ男某种情形下也会伤得很厉害的,只要伤势在“轻伤”标准以上,应该可以判原告3年或3年以上。

二,很不幸的,被害人伤势还及不上轻伤,那么,也可以“侮辱罪”论处。量刑……这个要好好查查,暂时说不清…………不过,判罪应该比伤害会轻些。也许……大概…………

以上,皆为偶们伟大的刑法老师——XH先生——在课堂上讲述,两个案例也是真实的。

语言多少经过我自己的一点加工啦。

男同志,被人QJ至少也有一两条小路可申诉了………………撒花吧~~抹一把同情的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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