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s order

... law's order ... economic order ... world's order ...
i come,then i conqu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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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D的意思是………………
比牛B要差两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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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酷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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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D @ 2006-04-08 00:39

遗传学,生物学,社会学

这三个词都是我兴趣所在,但对于这次我想讨论的主语来说,只不过是必要的形容词而已。

昨天婚姻法说到亲子关系,分为了生子女,继子女,人工生育子女三种。
因此牵涉到三个词的产生:遗传学上的母亲 ,生物学上的母亲, 社会学上的母亲

然后,俺准备好好整理一下自己的观点与思想体系。

生子女,没什么好说的。或者说我没有什么体系。但不知为什么脑海里突然就浮现真一和俺家教祖的对话:

——一般人不是都会劝人回家,说父母总是疼自己的吗?
——因为我知道,世界上真的有不要自己孩子的父母的。
(NANA AND SHINYICHI

继子女,就是生父母离婚再婚所产生的亲子关系。婚姻法很好地继承和体现了这么一句古话: 
 一日为师,终生为父 。
只要继父母对继子女有过抚养教育,无论是给生活费还是指导学习,那么他们就可成立亲子关系。也就是说,继父母死了继子女就有继承权了,反过来同样~而继子女成年又有能力时则要赡养继父母。

当然啦,子女成年后父母再再婚的就不在这个范畴内了。

只要成立了亲子关系,
A 生父母继父母离婚时,继父母愿意抚养子女,生父母又同意,可以允许继父母抚养
B 继父母生父母形成的抚养教育关系不因离婚,甚至也不因生父母死亡而解除。e.g.生父母死亡后,继父母有能力的话,需继续抚养。

而司法时间中,只要共同生活就可认定抚养教育关系了。

——————————————————————————-
…………没电了……明天继续…………
DEWA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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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来,老师上课时还说过两句值得思考的话。

——继父母和继子女成立亲子关系,是单向的。

即是说继子女对继父母即使赡养也不能当然取得亲子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有亲子关系。也就是说,继父母教育抚养了继子女,则继父母可以继承继子女的遗产,继子女也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而成年的继子女,即使赡养了继父母,也不能取得继承权,只有一个酌情权,可以适当分得一点。

或者这样说,你可以收养子女,但是不能收养父母。


——父母抚养子女是无条件的,子女抚养父母却是有条件的。

法律规定,父母必须要抚养子女,就算没钱,砸锅砸灶也要抚养孩子。
而子女赡养父母,则需要成年并能独立生活。尚不能独立生活,可以不赡养;如果父母不是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也不能直接要求子女赡养。

为什么这么不公平?父母本该就伟大付出不计牺牲的么?为什么他们不能得到响应的与照顾子女对价的对待?因为子女的责任更倾向于照顾下一代么?那么与现代人类寿命延长,生育率下降这种趋势所产生的矛盾,又应如何解决?

这就可能涉及到社会何种本位问题:壮年为主是肯定的,但是在弱势群体中,老年是否绝对比新一代更加负累?

似乎在所有可认知的价值观体系中,这已经是个无庸置疑的命题。老者将死,新生才有希望。如果在势必要牺牲其一的前提下,保留新一代理所当然。

但是,现在并不是以往那种时代了。至少,不是以那种现象为主的时代。

现在的现象是,年轻一代不再视传宗接代为必须,而只要父母生活有保障,子女完全有权利置之不管。

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允许我们自己玩得开心,而可以不去理会父母的需要。

社会日益老龄化,我绝不能认同这种情况的持续——这种法律允许的情况得以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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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终于可以开始本章的重点了……PIA!敢情你之前都是用肺说话的?!?!!

人工生育所带来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本来我有我自己的一套思路的,但是看过书之后突然发现……原来比我想象的还要复杂得多。所以现在我也不知道按什么顺序了……写到哪算哪吧…………

另一个,众所周知,我并不是一个拥有正常社会道德感的人,换句话说,我其实是一个并不激进的反社会人士,所以以下言论仅代表个人看法,并不强求别人接受。当然同意我的话俺会很欢喜~不同意的话也欢迎讨论~~~因为我不会改变自己的观点的~

先是介绍一下专业名词,同质以及异质

同质是指胚胎的配子是丈夫和妻子双方的,只是生育方式和自然传统的不同。
异质是指胚胎的配子有一个或是两个都不属于夫妻双方的,也就是第三人的,这个会有三种情况,精子属于第三人,卵子属于第三人,以及精子卵子都属于第三人。

讨论开始…………想想就有点狂汗,看下去就知道了。

基本上,人工生育有争议的问题有这么几个,孩子是否算婚生子女,没有血缘关系的丈夫或妻子是否拥有对孩子的否认权,配子捐赠者对孩子是否有认领权,孩子是否有继承权,各个层面的父母有无亲子权利义务,有无继承权等等。

我认为,假如夫妻双方均同意进行人工生育,无论是采取同质异质,体内或者体外受精,孩子都是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没有血缘关系的丈夫或妻子都没有否认权。

(代孕的情况复杂,后面专门谈)

基于意思自由以及诚信原则,既然一开始双方都同意了人工生育,那就没有后悔药可吃,做了就要负责。只有血缘关系才可成立的亲子关系,早在继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这层面就已经被打破。不能因为没有血缘,就不承认孩子是自己的。

你想想,人工生育的孩子多半成本很高。生下来之后,贸贸然就以孩子不是我亲生的,我不抚养他,丢给夫妻其中之一,丢给配子的捐赠者,或者索性丢给生育孩子的女性,这都是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而且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所以,无论基于任何理由,都不应该否认婚生子女的地位,以及都不应该给以夫妻任何一方否认权。

若是因为别的原因导致难以抚养孩子,可比照生子女的处理,例如转让监护权。反正婚生子女的地位是不可否认的。

如果夫妻双方并没有同意,例如妻子欺骗丈夫,或者丈夫欺骗妻子而采用了人工生育,婚生子女的地位则要视乎情况而定。

同质的情况下,我认为同样不应该否认婚生子女地位,而受欺骗方也不能享有否认权。

这种情况,和夫妻其中一人不想要孩子,而另外一个瞒着没做避孕措施,导致妻子怀孕是一样的。可以选择堕胎,选择面对现实,但是不能否认这孩子不是婚生的,不是自己的。

异质的情况,就要分情况讨论了————同样,代孕在后面专门谈。

妻子瞒着丈夫采用了异质体内受精方式怀孕,可以比照通奸处理。要不一开始协商堕胎,如果妻子不接受,丈夫可否认孩子婚生,可免去抚养义务——接下来要不要离婚啥的,两人自己搞掂,我个人认为这是个离婚合理理由,丈夫也有生育权,也就是,他和女性一样有着生育,和不生育孩子的权利。

不过丈夫的否认权是有除斥期的,也就是在一定期限内,有权提出婚生子女的否认,而过期不候。我提议为7年(即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前的年限)。7年内,丈夫若发觉孩子非自己亲生,有权提出婚生子女否认,并要求妻子赔偿过去参与抚养的损失。而7年后,则婚生子女地位成立,丈夫即使提出否认权也丧失胜诉权,因为必须保障今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长。

不过子女成年后,若丈夫愿意,也可再次行使否认权。这样的后果,导致的是子女对其继承权的丧失,当然其对子女的继承权也同样丧失。不过此时,丈夫不能要求赔偿过去抚养所花费用,不然让他抚养就没意义了。然而不是没有补偿的,因为子女不能因其行使了否定权而可以免去赡养的义务。毕竟这个丈夫教育抚养了18年,比照继父母子女,子女也必须对这个“父亲”承担赡养的义务。他不要你,因为你不是他儿子。但是他养了你,所以即使他不认你,你也应该养回他。很合理吧。

丈夫瞒着妻子采用异质体内受精方式怀孕,就是说,丈夫用自己的精子和别人的卵子结合成胚胎再植入妻子的子宫使其受孕……汗……感觉应该跟上面的情况有所区别……但是要有什么区别………却没想到…………那么就和上面的情况相同好了。

注意,以上所有情形需欺瞒一方实行的是人工生育技术,采用的第三人配子完全是经由医疗机构登记,匿名而且合法的捐赠配子。任何实际通奸行为不在此列。

对于通奸而生产的孩子,非血亲一方享有否认权以及要求赔偿权,不受时间限制。

我不同意通说的时效限制。不过我的规则是,在孩子成年之前,即使提出否认之诉胜诉,即使判决离婚,也不能也不得免除抚养义务,必须强制履行——在未找到真正的父亲或母亲前。这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以此换取的对价是等孩子成年后,可要求归还一切费用。如果可以找到真正的血亲,则可免去此义务,并可向该血亲要求赔偿。而此后该血亲则承担一切应承担的抚养费用。

举证方面,强烈抗议现行法律民事案件中亲子鉴定不能强制执行的规定。我认为可以强制,而要求鉴定方承担费用的2/3。本着孩子本身的利益,以及被诈骗一方大多比另一方处于更强势的地位,被诈骗一方负有举证该孩子由人工生育技术而来——即并非由通奸而来…………如果证明该孩子其实并非通奸,而应用了人工生育技术,则成立诈骗罪,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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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现在来说代孕

个人认为,代孕是合理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和代孕者都同意代孕。——美国曾经有个案例判定代孕合同是无效的……虽然最后因为抚养环境的原因,孩子还是判给了原先请求别人代孕的夫妻。反正我不能认同。

最关键的,是我不同意现在通说流行的传统原则:谁分娩,则谁为母亲——法律上的母亲。也就是说,现代的理论通常将生物学上的母亲和社会学上的母亲划上等号。

我就是无法认同这一点。

首先,我要求,代孕必须要有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这种合同是有效的。代孕必须寻求代孕——也就是无法生育,或者不愿生育——的夫妻,以及代孕者的同意。明确孩子属于原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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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声明一个,下文出现所有原夫妻均指要求代孕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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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夫妻承担孩子的教育抚养义务,而代孕者不当然享有法律上的母亲的权利与义务。代孕者可以获得相当的报酬,也可以依照原夫妻的意愿告之或不告之孩子自己是其“生母”。

也就是说,我可以认同代孕成为一项职业

理由:有所需,有所供。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捱。事实上,有双方都无法生育的夫妻,有不愿意自己生产的妇女,也有想以此赚钱的妇女——老师说过以前网上有个大学生公开广告自己可帮人代孕,还有网上其实可以搜索到很多代孕的资讯。

虽然我国2001年2月20日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自2001年8月1日施行)(该《办法》属于行政规章)明确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而我自然是反对的…………代孕有什么不好呢?只不过因为法律和伦理上的空白和争论就简单地否定(——这个是书里说的哦~虽然国际上各国MS都明确禁止代孕为一项职业,但是给代孕者生产费,营养费等补助,和报酬又有什么不同呢?),一点意义也没有。

NO,我说错了,代孕不是有什么不好,这只是一项技术,一种需求,无所谓好或不好。它带来的后果视具体家庭情况会有所不同。但这与学驾驶就会有一定几率被撞死一样,没什么好坏可言。

所以现在讨论具体的权利义务问题。

首先,原夫妻与代孕者之间要有明确的合同

无论是同质或异质的代孕——注意,这里只限于讨论夫妻双方均同意的情况 ——孩子当然属于原夫妻婚生。原夫妻承担教育抚养义务,子女在成年及有独立生活能力(BS一个)后,有赡养义务,他们之间互有继承权。即使是在代孕者体内的成型胎儿,比照生父母子女关系,也有其原夫妻的继承权。对于代孕者,没有当然的母亲权利。也就是说,她不承担任何教育抚养义务,该子女成年之后也没有赡养代孕者的义务。代孕者和该子女之间也没有互为继承的权利。

就是说,如果代孕期间,如果原夫妻之一或双方死亡,胎儿有继承权。而如果代孕者死亡,无论是在代孕期间——假设胎儿平安,还是在生产之后,该“胎儿”也没有继承权。

代孕者虽然是该子女的生产者,但她不享有孩子的认领权。在当初代孕合同定下的时候,该“认领权”就已经丧失,也就是说她不能因为血缘的关系而要求抚养该孩子。

代孕者当然享有探视权。但如果原夫妻认为代孕者的探视行为已经影响到原夫妻的正常家庭生活,可向法院申请对代孕者实行有限限制探视。这个是避免代孕者以自己是孩子的生物学上的母亲为名,(亲切得滞),妨碍孩子的正常成长。

——孩子要问起,到底谁是我妈妈啊?为什么那个阿姨老是说她是我妈妈啊,究竟我应该跟谁生活啊?那怎么办?有一个案例就是一个妹妹帮哥哥和大嫂代孕,生了个小孩。生了之后又不愿意放弃小孩,一定要说小孩是她自己的,不肯给还哥哥,又老是上门去。后来哥哥夫妻告上法院,老师却没讲后来怎么判。老实说我最烦这种女人。你只不过生了而已,就能霸着孩子不放了么?你有没有考虑到原来那对夫妻为什么要你生?你自己要生为什么不找个LG生?

也许我根本没有身为女性或者母性的感觉吧。但是我始终觉得,生物上的母亲和社会上的母亲本来就不同,你可以看他,教育他,可以感觉自己是他的母亲,但是,本来就该是他母亲的人会怎么想?不是自己怀胎而来的,做母亲的地位本来就削弱了一层,再被你这样搞一搞,他们还是一家人么?你完全就是一破坏别人家庭的人!既然是代孕,不过是个工具而已。就像捐赠出去的器官,就已经属于人家所有的了。莫非你还要老是去窥探来窥探去,或者挖出来再安回自己身上?哪有这样的道理!

给个权利你探视,也就是给个权利你可以提醒得你器官的人,要好好保养好好注意器官,不要用坏了,就已经仁至义尽了。

如果代孕者曾经抚养教育过孩子,她能与孩子成立亲子关系吗?对于这个问题,要先看代孕者怎么样抚养教育孩子。有几种情况,一是给生活费,原夫妻接受,不过我怀疑,有代孕者会给么?有原夫妻会接受么?二是有教育,例如学习指导,三是共同生活,这个也继续怀疑,会有原夫妻同意么?

我的观点大致是,在子女成年以前,如果原夫妻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一直没有解除——死亡,或者转让监护权——那么代孕者是不能成立亲子关系的。生活费,可以相当于赠予合同。教育学习指导,我小时候周围也有阿姨阿叔教我这教我那,这难道就可以说我以后必须赡养他们,他们死了我就能继承他们遗产么?共同生活,除了原夫妻离婚,我想不到会出现这种情况的理由。或者说,可以当成原夫妻请一个免费保姆?而这是代孕者自愿的,你没有这个义务,也没人逼迫要这样做,因此,亲子关系是不能成立的。

我之所以这样认定,是因为我不鼓励代孕者干涉原夫妻生活。人家生活得好好的,你插什么腿,即使插了你也别想说以后人家会养你或者他死了你有权继承。

即使原夫妻一方在子女成年一前死亡,代孕者也不当然形成亲子关系,除非原夫妻双方死亡,而代孕者与该子女形成教育抚养关系,那么可以确立亲子关系,但是需要经过法院申请确认,子女成年后才对代孕者有赡养义务,才能互有继承权。不然则只视为以上的赠予合同,自愿服务。申请确认人为代孕者。原夫妻的近亲属也有权申请,不过须最后得到代孕者的同意。否则不能成立亲子关系。

代孕者对孩子的收养,监护权转让有优先权

如果原夫妻离婚,代孕者有没有抚养权呢?我觉得,可以有。但是原夫妻不愿抚养,代孕者也不愿抚养的情况下,孩子不能判给代孕者,只能盼给原夫妻的一方,且代孕者也无须承担抚养义务——类似给生活费。如果代孕者愿意抚养,原夫妻也同意,可以抚养,但是原夫妻必须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如果代孕者与原夫妻一起争夺,那么法院应给予子女最优的条件的一方抚养权。没获得抚养权的原夫妻一方或双方必须承担相应费用,而若代孕者没获得,则无承担抚养费的义务。就是说可以选择给,也当然可以不给。

应该没什么其他了吧?以后想到再补充好了…………


接着是没有夫妻双方均同意的代孕行为。若是同质的,比照之前无夫妻共同同意的异质体内受精怀孕行为。被欺瞒一方有否认权,可以免除婚生子女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代孕者大致与夫妻双方同意的代孕者一样。不过,她可以有认领权。不过同样,如果原夫妻和代孕者皆不愿意抚养孩子,则不能判给代孕者。

原则上,因为我认定了代孕是一项合法职业,因此,我建议该行业道德守则应注明,不应接受无夫妻双方均同意的代孕要约。若要求代孕者为单身,则更不能接受。违者——要求代孕方和代孕方都应受行政处罚,最好是一大笔罚款,看你为了钱!

原因,又不想结婚又想要孩子可以去收养,不要浪费国家资源。真要浪费,交罚款,好好补偿国家。横横横。

同时,代孕必须要有严格的登记制度,严禁黑市交易(个人所得也是要交税的,不过为了控制黑市税率可以相应低一点)以及医疗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施行代孕技术。代孕者要有相应的体格标准,不达标者不能随便代孕——这是为了照顾此行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虽然科学持续发展,但是生育自始至终都属于高风险作业。

要求代孕者必须为代孕者付定额保险金

暂时想住那么多先…………以后若还有就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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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再讨论捐赠配子者

个人认为这个才是最麻烦的问题。

首先确认几个现行的原则(大概……因为有很多时依然存在争论,我只是列了通说)。

配子捐赠者是匿名的,不向原夫妻公开。
捐赠者对于生下来的孩子是没有任何权利义务的。
捐赠者对孩子没有认领权。


因此,孩子未成年或成年后不得向捐赠者要求抚养费用。
孩子和捐赠者之间并没有继承权。你死你的,我死我的。

另外,妻子利用死去的丈夫的精子怀孕,或者丈夫利用死去的妻子的卵子找人代孕,除非死者的遗嘱有同意的意思表示,或者生前有令相关人员确信其有同意的意思表示,不然死者只视为配子的捐赠者。孩子并没有死者的继承权。令相关人员确信其有同意的意思表示类似于,谈论中有人工生育的意向,去向医疗机构咨询相关信息,亲属朋友以及医疗机构都确信其有人工生育的准备,资金充足等。需由死者配偶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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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现在来讨论需要讨论的问题。————如果我说现在才是重点出现,会不会被一掌PIA死?

对于常理来说,捐赠者必定是少数,而需要捐赠者为多数。这就会出现捐赠的配子的后代在不同家庭都会有遗传学上的后代问题。

因为遗传学上的父母,比之生物学上的父母更加没有法律上的地位——为何这么说,因为人工受精几乎被全世界承认而且捐赠者公认和孩子没关系了嘛——所以,通常来说,没有法律问题就是没有问题。

那么真是没有问题么?

人工受精是治理男性不孕的有效方法之一,而且简单易施。所以,只要在普通级卫生院挂个牌,就可以打出人工受精的牌子做生意抢钱了。曾经就有过这么一位治理不孕症的医生。而且,他只是挂牌一个小卫生院,哪里来那么多精液呢?所以他人工受的精都是他自己的。

他曾经成功过超过20个病例。

书上也有一句“捐精者提供的精液如被多次为多人使用,要他认领众多的人工受精子女,显然不合理”。

这证明,很多时候,很多家庭,子女不会知道自己也许和哪个人在遗传学上属于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兄弟姐妹关系。同样,原夫妻也同样不知道哪个人会是自己儿女遗传学上的父母或者兄弟姐妹。

然后,问题来了。
人工受精的子女,很可能会遭遇到乱伦的情况。假如他/她的爱人是其捐精者,或者是其捐精者生子女,又或者是另外的人工受精子女,再或者,是相关人员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那么就会出现,遗传学上的父女,母子,兄弟姐妹和其他乱伦。

现在婚检制度也取消了,也就是说,有结婚意向的男女可选择婚前是否婚检。如果不检,则难以证明对方是否属于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关系——当然,都不知道的话,没什么其他事,就是或许生育孩子的遗传病发病率高而已…………不行的话,继续人工生殖之路吧……GO!

如果相爱,那所有问题都不是问题。
婚检之所以取消,也就是说明婚姻制度本身与人类的繁殖生育功能已经分开。
结婚为的不是生育后代,而是夫妻两人之间成立特别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人有的是一种责任。
一种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将自己交托于对方,负起自愿交托的颓放的一种责任。
无关其他。

只要两人不存在其他阻碍达成此权利义务关系契约的条件,那么,不管生物学上,遗传学两人有什么关系,也无所谓。

也就是说,伦理建立的基础并不是生物学以及遗传学,而是社会关系本身。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在社会层面上与你有着亲子关系,那么即使他与你没有血缘关系,那么你也不能合法地与其形成婚姻关系。而要解除亲子关系,需要有相当高昂的代价——比如严格的条件,双方意愿,以及根据情况不同的不同处理。

这个如果要讨论起来,将会又一大章,因此,略过不谈。

如果一个人,在社会层面与你没有任何关系,那么即使他和你实际上是父子,兄弟,姨妈姑爹,那么他与你之间也可以形成婚姻的权利义务关系。

注意,这种只按社会关系建立的伦理关系,依旧不能超越传统伦理范畴。

——这可说明,其实我还是个保守古旧的人啊。

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不能同时占有矛盾对立的两个以上关系。

即使,这个论调和反对师生恋的感觉差不多保守。但是我的意思是,一个人,是不能同时享有同时是父亲同时也是丈夫的权利义务。

以上。

*************************************

跟余讨论过后,发现我忽略了一个现在仍不能说屏弃就屏弃的观念:结婚的原始功能始终是培育后代。

上面说过,现在是有婚姻与生育区分的倾向,但是,按社会总体(现在)来说,结婚的人始终是想要个孩子的。

婚检不应成为能够阻碍成立婚姻关系的条件,但是允许会生产遗传病孩子的夫妻结婚,又不允许他们生育,这是否不人道呢?

莫非社会有禁止人生育的权力?不,没有。社会制度不能限制而应保护根本的人权。

但是生产有遗传病的孩子,不但耗费大量社会成本,对优生进化不利,本身对孩子来说也并不公平。

他并不能得到当然的平等机会。

那么,父母的生育权以及子女也有“幸福生存权”(?)之间,法律与社会应该保护谁?哪一个才能代表社会的总体?

因为我没有这个观念,要从这个方面想有点困难呢。感谢余让我思路又开阔了点…………可惜我们两都没能解决这个问题。

*******************************************

再及,又想,如果存在两种以上不能共存的社会关系,如果一种社会关系可以凭花费成本而解除或者成立,那么是不是说,社会上不存在当然成立的社会关系?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亲子关系中,如果女儿与父亲相爱,而希望形成婚姻关系。如果他们没有血缘关系,那么可不可以以某种代价为条件解除原先的亲子关系呢?

而如果亲子可以因某种条件或代价而解除,那么,是不是说社会上已经不存在当然成立的社会关系呢?因为在上述制度观下,血缘关系已不是当然成立亲子关系。

——当然的社会关系,于现在社会来说,便是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能断绝的。也就是说,随便说什么“断绝父子关系”,也就是说说而已,没有法律效力的。

在现实中,可以比照的情况是继父与继女。这曾经有个案例,生母已死,继女想和继父结婚,可是跑遍所有民政和司法机关,都只有否认和反对的答复。

原因,是两人之间已经存在了教育抚养关系,所以,不能容许结婚。

所以,比照思考的结果是,当然的社会关系还是可以成立的,也就教育抚养,代替血缘,直接形成亲子关系。无论是有没有血缘,只要经过教育抚养,则形成亲子关系。之后,就不能再与其形成其他关系了。

所以之前那段话需要修改。要解除亲子名分是可以的,虽然要付相对高昂的代价,可是允许杰出。而亲子关系,则无论血缘有无,生物性有无,都不能解除。

而婚姻关系,则无关血缘与生物性。只要没有亲子关系等不能与婚姻同时存在的关系的话,那么当事人请便。

以上,终于告一段落。

***************************************

然后附带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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