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s order

... law's order ... economic order ... world's order ...
i come,then i conquered
——————————————————
牛D的意思是………………
比牛B要差两点儿…………

 
· allogs (57) ·
date by day
search things
link
· 居住地@山旮旯

订阅 RSS

0026123

歪酷博客

« 上一篇: 什么也不说了,直接上文2………… 下一篇: 最近一直法律人鸟……作业多多…… »
牛D @ 2006-05-25 15:40

A。这是环境法老师的:

牛D同学:

你好。邮件收到,看到你对课堂讨论的看法,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希望你能把这种勤于思考的学习态度保持下去,不管得出什么样的结论,思考的过程非常重要。下面我谈谈对来信的想法,仅供参考。

一般来说,对于一个案件,理想的解决途径是所花的时间最少,所付出的成本最低。课堂上的案例,我的本意是想加深同学们对环境事故报告制度的理解,但经过讨论以后大家得出的结论与此相反,我认为有它的合理性。因为受害人提出的是民事损害赔偿,按照当时法律的规定,环境损害赔偿应当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对调解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现行法律规定,行政调解属于居间行为,对调解决定不服的,仍要求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所以,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在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就环境侵权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应该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解决途径,至少可以少投入没有结果的时间、精力去与致害人协商。

你的来信中还提到了一个问题,就是行政处罚的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关系到污染的控制,而不是受害者的赔偿。对于污染的控制,我认为要证明环保部门怠于行使职责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正如案例所言,你不能说环保部门抑或是地方政府没有履行职责,事实上它们是履行了职责的。 我认为支持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就是履行职责的一种表现。但这种表现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因为这起污染属于跨界污染,涉及两个地方的经济利益,协调起来比较难。所以,我认为“环保部门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的提法更妥当一些。

从世界范围来看,利用行政途径解决环境纠纷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如韩国还设立了专门的环境纠纷解决委员会,日本也是。与诉讼方式比,行政方式解决环境纠纷所花的时间短、专业性强、成本也低。但在中国,利用这种方式解决环境纠纷还缺乏根植的土壤(很难做到依法行政),解决的天平自然就偏向了司法一端。我想,这种情况随着今年《环境保护行政违法行为处分暂行办法》的出台应当有所改变。

总之,我认为,不能仅以法条规定的时间作为计算纠纷解决时间的唯一依据,法条外投入的时间、精力都是衡量纠纷解决成本不可忽视的方面。

不知你能否接受以上观点?



学习进步
X老师
2006-5-24


***********************************************************
俺其实素很高兴老师回了封那么长的信给我~~虽然我依然观点对立~~~

回复:

老师:

先道一个歉,因为这封回信我应该在星期四就发送出去,但是不小心遇上很多障碍……然而到星期五我发送的时候,发现一直断网,难为无米之炊,所以才拖延到现在。对不起。

然后多谢老师对我的愚见给予那么长的回复,还有在课堂上的表扬都让我有点心虚地不自在……毕竟我只是提出自己的看法,而当时在课堂上,因为我们并没有学过行政法,连行政诉讼程序怎么启动也不知道,我只能困惑地先把同学和老师的意见记下来而已。然后针对以后,在课外时间自己找法条才总结出我自己的意见。

老师的意思我明白,对于受害者来说,民事诉讼的确是解决他们民事赔偿的快捷途径(姑且认为快捷)。但是,就像我在文里一再重复的,这件案子是否解决了民事纠纷就是所谓的“解决”?如果是这样,那么是说老师的问题是问,如果受害者想要得到赔偿,走什么路子比较有效吗?如果是这样的话,即使不用学环境法,也能回答出,当然是民事途径,因为走行政途径还不知道行政部门的调解如何,与其不满后再提起民事诉讼,那么不如一开始就走民事诉讼。

但是,老师既然问的是如何理想地解决这起案子,自然要考虑到怎么样处理才能使各方面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只是赔偿受害者。假如行政机关不介入,那么污染单位以后自然可以继续污染,那么只赔偿一次又有什么作用呢?破坏了的水资源又如何补救呢?这些民事诉讼能达到吗?

还是那句话,如果老师问的是受害人如何能有效地得到赔偿,那就请无视我的观点好了。如果是问理想解决途径,抱歉我还是不同意只从民事角度解决。

第二,当前社会,民事诉讼真的比行政解决更要快捷?民事诉讼的成本,难道就比行政解决要小了?难道民事诉讼就不用花费时间和精力?

那么请问老师,法院对于94年就提出的诉讼,拖延到96年才开庭,这难道就是有效率吗?

我所作的时间比较,是在“理想的状态”下的计算,不计算诉讼成本,或者,将诉讼成本当作相等。当然这是不可能的。但是,老师你要求考虑行政的时候要考虑中国的实情,而对于民事诉讼不作考虑的话,不是太不公平,太可笑了吗?

正如我之前的信上也有提到,如果不是舆论的影响,这件案子绝对不会两个月不到就审结。不然也不会拖了两年才开庭。民告官,和民告大企业,虽然学理上有很大的区别,可是对于“民”来说,并没有本质区别——都是那么困难。其中的官官勾结,官商勾结,官法勾结的东西,自然尽在不言中,无须认真赘述。再重申一次,司法部分,特别是人民法院,财政是依靠当地地方政府的收入,无论从哪种意义上说,与财税大户并不能脱去关系。司法独立在中国本身就是个困难的命题。诉讼和行政都是同样地与其他某些东西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又有什么凭据说民事诉讼就比走行政方法要快呢?

说到底,我觉得老师在考虑民事诉讼的时候,忽略了诉讼本身的成本就非常高昂,即与行政相比,基本上不存在什么优势。更何况这件案子被告与原告有着资金财力的差别,原告毫无疑问就是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不是有舆论的影响,根本不可能那么快解决。而我也提到,如果主要影响因素是舆论的话,对于行政方法,他同样可以产生影响,所以这不是比较两者孰优的依据。

还有一点关于“怠于履行职责”的问题,我也有不同的意见。第一,老师的案例里并没有详细说明环保部门如何“实际上他们是履行了职责的”。因为没有说,按照我们做案例题目的原则,当然推定为没有。如果是没有履行职责,之前我提过:“《行政诉讼法》解释的第39条:公民、法人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旅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60天的限制。”只要它在期间内没有任何作为,那么受害人就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并没有什么证明困难的问题。老师既然说环保部门是有履行职责,那就只能先把他们到底做了什么列出来,才能继续讨论这个问题,不然一切只是纸上谈兵。第二,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只是重大乃至特大环境事故,而环保部门只提出口头警告,或者数额明显偏小的罚款,例如一千,那么,按照常理论断,这都是怠于履行职责的体现,也没有什么困难不困难的。另外关于“支持受害者民事诉讼”并非什么无奈不无奈的选择。当事人不服调解,诉诸法院,环保部门本身就应当支持受害者。而且,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并非如此,它应该在他的法定职权范围履行职责,而不是仅限于表明态度支持受害者诉讼——我说态度上支持,是因为考虑到不可能在金钱和物力上实质吧?如果是提供证据,这根本就是必须,也不存在什么支持不支持之说。当然实际上它如何支持,之前的案例并没有说明,只说了受害者即使上访了环保部门也一直得不到解决。所以老师不妨把具体详细的资料列出来,可以就此继续讨论。

以上便是我的回应。多谢老师在百忙之间依然抽空看我的罗嗦的文字


身体健康
工作顺利

********************************************************

B。对比起那个没料的经济学老师……

评语:

整篇文章内容是充实,你花了不少时间去收集资料,这很不错。但是,论文给人的感觉有些零散,因此你需要理顺段落的逻辑关系,对文章内容进行整编和重组。另外,语言不够流畅,多度几遍文章进行修改。
X老师
2006.5.22


绝对是以为我那个8千字都是抄的!!!
完全没有建设性的意见!!!!
你也太废了吧!!!!!!!!
是不是连信号原理也不知道是啥啊!?!?
一定从来没看过外国的经济学论文是吧?!!??!
不好意思我看的都是国外的啊!
(即使买了茅于轼的,还有一篇张五常的也没看过……不过MS张五常的应该也素英译中回来的吧……)
你自己没看多少外译文就不要说什么语句不通顺!!
连波斯纳你都在挑文句不通……有毛病啊你?!?!
那篇已经翻译得不错了,有本事你翻译几篇出来啊?!
莫非你就只看张维扬看厉以宁的人写的东西?哼,怪不得……

总之居然这样说我这篇最剖心剖肺的东西松散不通?!我靠!真不爽!亏我还故意写成那种外文风格扮专业!!!

*****************************************************
今天上午我跟我妈说起这篇东西……
她说……
我选的题材不好……应该找社会热点……(还不够热点么?很有争议的啊……)
然后她跟我说一大堆银行跨行查询要收三毛钱合不合法……
我说我根本没学过银行法…………怎么说啊…………

然后我们就这个问题浅浅地讨论了一下
最后的结论是她要我多注意社会问题…………望天…………




评论 / 个人网页 / 扔小纸条
* 昵称

已经注册过? 请登录

新用户请先注册 以便能显示头像及追踪评论回复

Email
网址
* 评论
表情
 


 

分类小组论坛
杂谈 , 娱乐、八卦 , 文学、艺术 , 体育 , 旅游、同城 , 象牙塔 , 情感 , 时尚、生活 , 星座 , 科技

请注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如威胁到本站生存, 将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本站的相关记录可能成为对您不利的证据.

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